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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11-29·访问量:1660

人才指南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工作安排和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加快完善宏观管理、标准构建、组织实施、质量监管、服务保障等工作体系,建立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管理科学、质量可靠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机制,推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落地落实,促进全省技能人才队伍提质增量,为四川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推广。紧贴我省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际需求,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职业(工种),力争在我省建立覆盖全部所需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满足劳动者个人成长和行业企业发展需要。

(二)分类实施。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为依据,按照企业、院校、行业组织的不同特点,分类有序推进各类型评价主体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三)服务发展。围绕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部署和重点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坚持以助推产业发展和促进就业为导向,强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服务产业、服务就业的功能。

(四)公正可信。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全省统一规划建设、分级实施监管的作业体系,突出评价结果的真实性,打造认可度高、公信力强的“川字号”职业技能评价品牌。

三、重点工作

(一)落实备案管理要求。全省统一备案流程与备案标准,对于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机构,须先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明确评价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及相应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等,通过备案后方可按规定开展评价。

已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备案的组织,直接纳入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机构在川设立的分支机构,跨区域大型民营企业,省属企业、院校,以及业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为省级部门的行业协会(学会)、民办非企业等,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市(州)属实体制造型企业、院校,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

经国家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在各市(州)开展等级认定工作,以及经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在本市(州)以外地区开展等级认定工作,需向拟开展工作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动报送等级认定计划、开展情况、评价结果及获证人员信息等,接受当地监督管理。

(二)健全评价认定等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基本依据。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设置,职业技能认定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可在初级工以下增设学徒工或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三)完善监督管理措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的质量督导管理。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探索建立全省统一规划建设、分级实施的质量督导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监管指标和工作流程,加快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评价机构妥善保管评价工作过程资料,实现全程留痕,确保过程可追溯,责任可倒查。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评价过程视频材料保管不少于5年,其中,个人报名表、承诺书、签到表、考场记录表、成绩汇总表、质量督导表等反映关键节点的纸质材料须扫描成电子版材料并永久保存。

(四)统一证书管理查询。加强证书数据管理,评价机构对其产生的证书数据真实性、合规性等负主体责任。加强空白证书管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21〕460号)等,统一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制作、使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评价机构信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登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网址http://jndj.osta.org.cn)查询。

(五)规范市场收费行为。评价机构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评价为营利目的,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机构应根据行业规范、地区实际、工作成本等因素综合测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备案职业(工种)收费标准。

(六)加强评价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规划,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监督评价工作过程。做好考评人员岗前培训和技术提升学习,培训合格按规定发放证卡,实现持证上岗。

(七)支持专业主体建设。支持各类专业机构、行业机构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提供题库建设、场地运营、测评技术、信息技术、评价品牌塑造等第三方服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能动作用和专业优势。

四、分类实施

(一)加快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具备条件的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经备案的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在企业实习人员、有隶属关系的企业在岗职工等用工人员)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将技能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有机结合。鼓励企业开展技能晋级评价,按规定与企业新型学徒制、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等各类政策相结合,建立与职工薪酬、岗位聘任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各市(州)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根据企业用工规模、纳税规模、区域行业影响力等因素完善本地区择优遴选条件,指导本地区企业制定定级评价和晋级评价等具体实施方案。

(二)系统推进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开发、统一服务”的总体原则,建立以服务产业为导向、以技工院校为主体、吸纳行业企业广泛参与的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示范模式,支持已备案的院校在统一的质量内控框架体系下,面向符合条件的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健全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专家评审机制,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与企业岗位用工标准,大力开发评价规范、试题资源,并根据产业发展、技术变革等动态修订更新。稳步推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面向符合条件的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有序推进第三方社会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推荐遴选一批具有“产业代表性、评价专业性、行业权威性”的企业、院校、行业组织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备案通过后,成为第三方社会评价组织,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第三方社会评价组织及其分支机构时,原则上不得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及未与主管部门脱钩的各类协会、非专业行业协会纳入推荐范围。鼓励并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技工院校、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经备案后为同行业领域其他中小微企业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五、创新机制

(一)拓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对于管理制度健全、社会信誉好的已备案大中型企业,可根据岗位条件、职工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等,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评价规范的相应要求,通过建立岗位导师、班组车间、生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多角度评审的方式,对未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直接认定其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按规定直接认定为技师、高级技师。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鼓励企业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竞赛活动,对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可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二)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确保评价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对于互联网、数字经济领域的职业(工种)以及其他知识技能型职业(工种),采取理论知识智能化机考,实际操作运用多种现代化评价技术手段测评相结合的方式,探索全程在线开展评价认定的新模式。

(三)强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合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宏观监督,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业务监督检查。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工作中要与公安、市场监管、民政、网信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联动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宏观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用人单位、院校和第三方社会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发、命题和题库建设、考务管理服务等工作的技术指导,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统计分析,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管体系建设和业务监督管理等。

(二)压实压紧责任,加强落实落地。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相应工作管理办法,落实工作责任。评价机构的日常评价活动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其评价结果数据纳入当地技能人才统计范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活动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

(三)严格质量监管,落实责任追究。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完善评价机构管理、试题管理、考务管理、人员队伍管理等有关办法,建立评价机构信用评估和退出机制。评价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与评价有关的培训或考前辅导。评价机构要按规定签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责任书,履行工作承诺,确保评价质量。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未按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评价、未经备案随意扩大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违反规定高额收费、对投诉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未按时整改、随意转让出租资质、评价过程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将其纳入“黑名单”或从评价机构目录中退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28日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发布的涉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管理等经办规程另行制定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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